nasper 發表於 2016-1-7 09:56:37

不要把禮儀當信仰

不要把禮儀當信仰

教會常有爭論,是星期天聚會還是星期六聚會得救,是浸洗還是點水洗得救,是吃還是不吃得救,是講方言還是不講方言得救等類的爭議。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爭論,就在於我們沒有搞懂什麼是信仰,什麼是禮儀,以致分不清二者的關系。

什麼是信仰,信仰是人們對特定神聖對象及教義的信奉和尊崇,並把它奉為自己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的准則。基督教信仰是從主耶穌的道而來,主要內容巳概括在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迦克墩信經、亞他那修信經中。將其歸納為:信仰三位一體的神、信仰新舊約聖經是神所默示的、信仰道成肉身的耶穌基督、信仰主耶穌十字架上的救恩、信仰主耶穌複活升天、信仰聖靈是信徒的保惠師、信仰主耶穌將要再來審判活人死人、信仰死人身體複活受審判、信仰信耶穌的得永生不信的得毀滅、信仰耶穌是教會的元首、信仰天下教會為一家、信仰信徒在靈裏彼此相通等。

什麼是禮儀,禮儀是信仰者為其崇拜對象所舉行的一切崇拜和感恩的方式。基督教崇拜和感恩神的禮儀形式,主要有:讀經、禱告、唱詩、宣講、洗禮、聖餐等。

禮儀是信仰的外在表現形式,信仰若不借著禮儀來表現,信仰的內容就無法顯明,個人的信仰生活也會空洞缺失。故禮儀的作用,就是幫助信仰者表達對信仰對象的崇拜,幫助信仰者認識信仰,促進信仰者與信仰對象之間的宗教感情。

信仰與禮儀的關系,是皮與毛的關系,禮儀需依附信仰而存在,“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信仰是本,禮儀是末;信仰是內容,禮儀是形式;信仰決定禮儀,禮儀為信仰服務。

信仰不變,信仰永恒。基督教信仰的核心是神對世人亙古不變的救贖,“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8)。無論舊約還是新約,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就是神對世人的救贖。

基督教與猶太教在對神的救贖之恩的信仰上是一脈相承的,但在實施對神的崇拜和感恩的形式上,卻體現出時代發展的特點。舊約為律法時代,因信得救的理還未顯明,因而神的救贖之恩是借著應許、預言、獻祭、割禮,節期、飲食、安息日、逾越節的羔羊,以及律法規定的其他禮儀形式來表現。“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西2:16-17)。

nasper 發表於 2016-1-7 09:56:53

新約為恩典時代,耶穌基督救贖之恩已經顯明。禮儀是發展的,神的子民既已在基督裏獲得了自由,就不再被舊約律法規定的禮儀所捆綁。“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加3:24-25)。因而福音時代,神的子民實施對神的崇拜和感恩,是借著禮拜、讀經、禱告、唱詩、洗禮、聖餐等禮儀形式來表現。

禮儀是崇拜的工具,能幫助我們感謝贊美神,幫助我們到神的面前來,幫助我們認識神,幫助我們屬靈的操練。但禮儀也有其局限性,禮儀沒有贖罪功能,不能代替聖靈的工作。人得救不需以禮儀為附加條件,“我不廢掉神的恩,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2:21)。

基督教由於曆史及各人領受不同的緣故,形成了天主教、東正教、新教三大宗派。而新教內部則又形成了路德宗、加爾文宗、聖公宗、衛斯理宗、公理宗、浸禮宗等宗派,各宗派又下分不同教派。無論何宗何派,其基本信仰是一致的,構建其差異的是各自特珠的禮儀形式。這種禮儀的差異形式,表現得千姿百態,有的不吃血、有的不吃豬肉、有的什麼都吃、有的強調講方言、有的蒙頭、有的登記、有的不登記、有的星期六聚會、有的星期天聚會,不一而足。

各宗派之間的禮儀形式沒有好壞之分,無法比較,適合自己的就是好的。無論哪種禮儀形式,重要的是我們不要被其所捆綁,本末倒置,把它當作得救的條件。“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仆的軛挾制”(加5:1)。

加爾文宗的《韋斯敏斯德信條》在論到救恩與禮儀的關系時,這樣認為:“在正當執行的聖禮中所表示的恩典,並非由於聖禮的本身所給與的任何效力,亦非在乎執行聖禮者的虔誠或存心,乃在乎聖靈的工作,和設立聖禮的話語。但恩典與救恩和洗禮並無不可分之關系,以致人不受洗就不能重生得救,或凡受洗者無疑都重生了”。

同樣,路德宗的《奧斯堡信條》也持相同的觀點,“論到教會的禮儀,我們教會教導人:凡可遵守而無罪,且與教會的安寧與秩序有益的禮儀,如所規定的假期、節期之類,都應當遵守。但論到這些事要勸導人,良心不可為這些事受捆綁,仿佛這類的禮儀是得救所不可缺少的。又要勸導人:凡所設立與上帝複和、博取恩典,並用善功贖罪的屬乎人的遺傳,都不符合福音和信的道理。因此,為博取恩典並用善功贖罪而設立關於食物、節期之類的誓願和遺傳,都是無益而與福音相違的。”

綜上所述,我們得出結議:信仰是禮儀構建的基礎,禮儀是信仰的表現形式,不能把禮儀當信仰。“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2:8-9)。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不要把禮儀當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