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go 發表於 2014-9-22 13:53:29

密切關注肆意攻擊教會學校的同性戀運動

從人類歷史看,同性戀一直都被視為異常的精神病。只是近年同性戀運動的人士藉著操控某些權威心理學協會和精神病學協會從而改寫精神病的定義,企圖就此蒙蔽那些盲目相信權威而不求甚解的無知人士。同運人士喜歡故弄玄虛,自我打造成為弱勢受歧視的形象,試圖從而博取被洗腦的公眾同情,爭取立法禁絕所有反對同性戀的聲音,因而將同性戀不可逆轉地植根於社會。大家必須留意並且加以防範。本周二(19日),同運人士小曹和典典在《明報》所寫的「開學前要重溫甚麼?『聖經倫理和品格標準』聲明及其他」一文,正好反映一些同運洗腦手法。

信仰自由 毋庸否定

大半年前,沙田基督教國際學校(International Christian School)要求教職員簽署「聖經倫理和品格標準」聲明,承諾不「從事任何形式的同性戀……另一種性別認同、 沉迷色情或任何會違反《聖經》性純潔、或違反一男一女婚姻的行為」,違者將受處分甚至終止合約。此乃校方貫徹基督教辦學精神的正常合理做法。根據法律字典,歧視(discrimination)乃指非因法律權利或能力而受到的不平等對待(unequal treatment of persons, for a reason which has nothing to do with legal rights or ability)。有同性戀行為的人未能貫徹以身教導學生選擇符合聖經的生活方式。這個能力上的不逮已經足以被校方中止聘用而不會列作歧視。換句話說,這個信仰自由的行使並不涉及所謂的歧視。

邏輯混亂 不知所謂

作者嘗試引用一名聲稱在中學時受歧視的同志楊宇翹的看法,認為基督教國際學校的聲明「營造一個對同性戀、跨性別和不符主流性別氣質學生極不友善的學習環境,助長欺凌蔓延。」其實,這個是不合邏輯的無限引伸。校方要求教師要有性方面的道德,當然是想教師成為榜樣感染學生,好讓學生慢慢學會。楊宇翹竟然誤解認為校方在鼓吹欺凌,實在毫無根據,子虛烏有。

錯解言論 誤導公眾

作者的文章指,#捍衛家庭價值大聯盟總幹事黃偉明和家長都「不相信同志老師會影響子女的性傾向」。不過,黃偉明向本人否認曾經這樣表達,只是認為個人的性傾向並非純粹透過教導就能輕易改變,惟其對性方面的價值觀,包括對同性戀生活方式接受與否,卻可以受他人影響,尤其是學校的教師。另外,文中跟著指「換言之,這批家長真正介意的不是同志老師的教學能力是否不足或欠缺熱誠,亦不擔心同志老師會在課堂裏倡議同志運動,而是同志能在學校裏傳道、授業、解困等於宣布同性戀是正常的和沒有道德爭議。」這是實在是無中生有的錯誤推論,大概是作者自己的過度猜想。家長怎可能不介意「老師的教學能力是否不足或欠缺熱誠」?作為不認同同性戀生活方式的家長又怎可能不介意「老師會在課堂裏倡議同志運動」?至於這句「同志能在學校裏傳道、授業、解困等於宣布同性戀是正常的和沒有道德爭議」亦非完全準確。正確來說,應是「在一間認為同性戀行為不道德的學校,一位過同性戀生活方式的人士,並不適合擔任作道德榜樣的老師職位」。同運人士喜歡透過複雜難明加鹽加醋的表達方式去進行公眾洗腦,那些囫圇吞棗的報紙讀者就是他們的目標對象

踢開家長 奪教育權

文中又指「透過折損他人在僱傭範疇內獲得平等機會,來營造具有某一種道德取向的學習環境,根本就超越了家長管教權的範圍。」在司法界判決不一的情況下,作者仍然偏頗地以此作結論,完全妄顧《國際人權公約》(ICCPR)#18.4一段:「四、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undertake to have respect for the liberty of parents and, when applicable, legal guardians to ensure the religious and moral education of their children in conformity with their own convictions. ")作者這樣鼓吹從家長手上奪取兒童教育權,無非想趁孩子未有獨立分析能力之前進行同性戀的洗腦工程,好讓學生自小以為同性戀是正常的事,甚至樂於參與其中,因而難以回頭,實在非常陰險。

曲解公約 刻意誤導

作者其後搬出《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2款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受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分、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這裏所指的是「兒童受到歧視或者懲罰」,並非涉及教師性取向的歧視。作者的結論是「家長的管教權並不是絕對的,而是需要與其他人的權利取得平衡。」前半句的理解錯誤:《國際人權公約》所指家長對子女的教育權是沒有列明有例外的情況;後半句的說法更有問題:《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不受父母觀念偏差而受到歧視或懲罰,此乃兒童的權利,不是教師的權利。作者似乎試圖刻意擴闊該條款的意義,讓讀者自行加以聯想以為涉及同性戀教師受聘的權利。

刻意抹黑 無的放肆

作者認為「基督教國際學校事件牽涉的是僱傭範疇內的歧視行為……這種歧視性的聘用條件都是有欠公道。」另外,他又比喻該校為「一所帳目混亂的學校」,家長建議同性戀者到其他學校任教是「跟上一世紀美國的種族隔離策略無異」,簡直無中生有,牽強誇張,十分離譜。其實,此事件涉及同運人士刻意抹黑教會學校才是。教會學校拒絕聘用行為不符基督教精神的人士,實際是合理的差別對待。同運人士在此濫用「歧視」此等字眼,試圖從而煽動社會仇恨教會,明顯「歧視」反對同性戀的教會。在追求平等共融的前題之下,社會必須正視同運對教會這些肆無忌憚的公然逆向歧視。這樣看來,無論在香港或世界各地,同性戀者似乎已經殊非弱勢群體,甚至實質成為滲透社會各階層的有組織性試圖顛覆傳統文化的大運動。

作者:Kenny Kwong(捍衛家庭價值大聯盟)

mango 發表於 2014-9-22 14:12:30

至22/9/2014 年, 未經証實, 美国已有十九州同性結婚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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