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aring 發表於 2014-10-2 10:40:36

基督教信仰的基石

因信稱義的真理是基督教信仰的基石。這個來自聖經啟示的教義是如此重要,以至於那些要拆毀正統基督教信仰的人,通常都會從抵毀這一教義著手;而堅決維護這一信仰的人,也都從捍衛因信稱義開始自己的辯道之旅。舉例說,中國基督教界“不信派”神學的代表人物丁光訓等人,為了摧毀中國教會的信仰根基,其所鼓吹的“神學思想建設”就是從“淡化”(實際上是抹殺)因信稱義開始的;他們認為,只有從基督教信仰中消除了因信稱義,基督教才是一個能給世界“帶來重要信息的基督教”。而另一群人則將因信稱義看作是關乎永生的信仰要道,不惜以流血的代價捍衛之;因為他們知道,取消了因信稱義,基督信仰實際上就不存在了。

因信稱義既然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教義,對於願意了解和進入基督信仰的朋友來說,明白這個道理就十分重要了。那麼,什麼是因信稱義呢?

因信稱義的基本意思是,罪人藉著神的恩典,因信耶穌基督,被神稱為義。在這個論述中,有幾個方面的內容需要進一步說明,即,罪人、信、基督、神的義和稱義。這四個方面的內容包含在《羅馬書》的一段經文中:

“但如今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馬書3:21-26)

人為什麼需要信耶穌?為什麼需要被稱義?上面的經文提供了答案:“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聖經又說,“沒有義人,連一個都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偏離了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都沒有!”(羅馬書3:10-12)總之,人都是罪人,而罪的結局就是死。如何解決罪和死的問題?這在人根本沒有辦法。人不能改變自己作為罪人的本性,更不能消除罪所帶來的後果:死亡。那麼,如何才能解決罪和死這兩樣東西呢?聖經啟示說,必須由神自己把他的義“加在”罪人身上。簡單地說,神要用信基督的辦法,解決人的罪與死的問題。

既然稱義是指神把他自己的義加在一切相信耶穌的人身上,而人一旦披戴了神的義,就不再受死的刑罰,並且改變了罪人的地位,有了神兒女的名分;那麼,什麼是神的義呢?聖經表明,神公義的本性,他對人所採取的主動的救贖,以及他叫人白白稱義的恩典,都是神的義的內容。可是,我們從什麼地方可以看見神的義呢?聖經說,“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羅馬書1:17);這句話的意思是,神的義,在耶穌基督的十字架上顯明出來,因為福音真理的核心是“耶穌基督並他釘十字架”(哥林多前書2:2)。神正是根據耶穌基督並他釘十字架,才白白地稱罪人為義;也唯有藉著十字架,神才能既不損害自己公義的本性,同時也能稱罪人為義。十字架對父神來說,是他主動施行拯救的恩典,對主耶穌來說,是他對父神旨意的順服,對人來說,是我們被稱為義的基礎。

神是怎樣藉著耶穌基督並他釘十字架,顯明他稱罪人為義的恩典的呢?答案是,“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人類犯罪墮落之後,掉進了一個不能自拔的困境中,其特徵是,人與神的關係被人自己的罪所破壞,並且處在神的定罪與公義的憤怒之下。 “原來神的憤怒從天上顯示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羅馬書1:18)。

神的憤怒是神對人的罪所發的憤怒;罪的問題不解決,神的憤怒就不會止息,人與神的關係就不能恢復正常。在這種狀況下,除了活在罪中並承受罪所帶來的死亡後果之外,人對平息神的憤怒、改變人與神的關係,是無能為力的。

神必須主動解決這個問題,因為神是愛。於是,神以耶穌基督為挽回祭(propitiation,hilasterion),使無罪的主站在我們的地位上,“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哥林多後書5:21);他擔當了我們的刑罰,在十字架上流血捨命,付清了我們的贖價。耶穌基督這種救贖性、替代性、代表性的死,滿足了神的愛與公義,挽回了父神因人之罪而發的怒氣,奠定了罪人被稱義的基礎。

如此以來,罪人就可以因“信”被稱為義了。在我們前面所引的羅馬書經文中,使徒保羅多次強調信心的必要性:“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神……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可見,這位為罪人預備了救恩的神,除了讓人因信心稱義外,就再也沒有提供任何別的方法。這也是為什麼宗教改革運動提出稱義“唯靠信心”(sola fide)之口號的原因。但聖經也提醒我們,信心不是出於人自己,而是神的賞賜。我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決不能被誤解為,神提供“恩典”,人提供“信心”,二者合作完成了我們的得救。導致人得救或稱義的信心的本質在於:人用神所賜的信心,信靠耶穌基督,以他為主、為救主。一位十六世紀末的聖徒說:“神稱信徒為義不是基於他信心的價值,而是基於所信對象(即耶穌基督)的價值。”(Richard Hooker)

神學家約翰•斯托得說過,“稱義其源是神和他的恩典,其本是基督和他的十字架,其法是唯靠信心,完全不靠行為是福音的核心,也是基督教的獨特之處。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制度、思想、宗教,會將無條件的赦免和新的生命,向不作'配得好處'的行為,反而多行'當受審判'之事的人宣揚。這些制度所教訓的,都是透過宗教、俠義、慈惠的善行,以求自力拯救。反之,基督教本質上甚至根本不是宗教,而是福音,是獨一的福音,是神恩典使他怒氣轉離,神兒子代我們受死受審判,神憐憫不配的人,我們無需再做什麼、也不能有什麼貢獻的好消息。”

最後,必須指出,聖經所使用的“稱義”(justification)一詞,原是一個法庭用語,表示法官判決某一方是“公正”或“公義”的,可獲“無罪釋放”。聖經的用法提醒我們,稱罪人為義是神的一個判決或宣告。當人憑著神的恩典,信靠釘十字架的耶穌基督時,神就把他借耶穌基督所顯明的義,算在、歸在、加在罪人身上了。神稱義的判決是終極性的,被稱義者的命運就此決定;公義的神一旦宣告稱義,被稱義者就在神的恩典中永遠站穩了(參羅馬書5:1- 5;8:30)。

神稱義的判決也是末日審判的組成部分,只是神“提前”宣告了判決的結果。在末日“白色大寶座”的審判中,因信稱義者的名字都已經被記錄在生命冊上,“若有人名字沒有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里”,“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 (見啟示錄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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