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10大『最高點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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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2014年在立法會答問大會期間,用玻璃杯擲向時任特首梁振英,2016年黃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兩星期。黃毓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今早裁定黃毓民上訴得直。
法官早前聆訊時,關注黃擲杯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襲擊」定義,因梁振英是在玻璃杯碎裂後才聲稱感到震驚,而水杯亦沒有接觸到梁;控方承認沒有相類案例參考,但強調聽到玻璃碎裂後感震驚已足以構成「襲擊」。
黃毓民亦質疑根據終院日前的判辭指出,在他沒有律師代表的情况下,裁判官不應讓控方作結案陳辭。黃認為本案本來已非公平審訊,控方派出時任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黎婉姬,「搵條大炮對付我,我都覺得委屈咗佢」,又質疑裁判官「點可以搵我嚟同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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