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部署拘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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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部署拘五人
佔領行動持續廿四日不散,佔中發起人陳健民、戴耀廷及朱耀明聲稱會在運動最後時刻自首,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前日亦自言會「跟大隊」,但他們或許等不到自動投案的一天。消息稱即使他們不自首,警方亦不排除在短期內拘捕佔中的核心組織者及幕後黑手,除三子及黎智英,最早提出封堵政府總部的工黨主席兼立法會議員李卓人,亦在第一波拘捕名單之列,之後不排除有第二波拘捕行動。消息指出,上述五人涉嫌干犯了非法集會、擾亂公安、阻街、煽動及煽惑等多項嚴重刑事罪行,即使自首也未會獲減刑。
佔中啟動以來,港九多條主要交通樞紐被示威者堵塞,即使高等法院前日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示威者繼續佔據旺角和金鐘多處地方,但示威者昨日未見消散,佔領行動何時走到最後時刻,到底哪一天才是佔中三子與黎智英等人心中的「劇本」結局,暫時無人知曉。即使佔中三子聲稱會自首,又指只要控罪合理,三人日後在法庭上不會抗辯,也不會聘請律師,但消息稱警方已就三人所干犯罪行取得足夠證據,拘捕行動可於短期內展開,警方不會因為犯罪人士聲言會自首而守株待兔,亦不會影響拘捕行動部署。消息又說,連日來在金鐘佔中據點「抽水」、前日被問會否自首時曾稱「人哋做乜我一定做乜」的黎智英,亦極可能是警方的第一波拘捕對象。
[*]黎智英
[*]李卓人
涉煽動等嚴重刑事罪消息指出,警方已羅列出上述佔中搞手及黑手的主要罪狀,除了多項眾所周知的罪名,包括《公安條例》下的組織或協助組織非法集會、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簡易治罪條例》下的阻街罪、在公眾地方妨擾罪等,還有《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罪、煽動罪,以及普通法下的煽惑罪等。不過,該等煽動罪與煽惑罪,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自行立法的「煽動叛亂」罪有不同。
[*]陳健民
[*]朱耀明
消息續說,佔中原發起人戴耀廷首先在媒體煽動萬人癱瘓中環,並親自直接宣布啟動佔中,角色及罪行都最重,證據確鑿。其餘兩子陳健民與朱耀明,亦屬佔中的發起人、策劃人兼現場指揮,罪名與戴耀廷等同。至於黎智英與李卓人,前者負責為佔中提供資金和宣傳平台,為外部勢力介入充當中間人,後者則有份煽動罷工,輔助黎智英拉攏外部勢力介入,兩者亦同時有份協助策劃及指揮佔中,罪名同樣不輕。屢爆衝突 或被控襲警此外,雖然佔中三子聲稱佔中是和平非暴力,金鐘及旺角佔領區屢次爆發暴力衝突時,上述五人每次都躲到遠遠,從未有直接與警方或反佔中人士發生肢體碰撞,但消息指出,五人仍有可能被控以襲警等涉嫌暴力的罪行,因襲警不一定要與警員有身體接觸,協助或煽惑,例如在現場吹哨子鼓動示威者衝擊警方,同樣可能犯法。另一消息則指,不論是主動自首還是被警方緝捕歸案,警方將派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全權負責處理。至於三子與黎智英聲稱會在運動結束時自首,大律師龔靜儀指,無論被捕還是自首,疑犯所面對控罪沒有不同,警方決定採用哪條控罪主要考慮是所取得證據。另一大律師陸偉雄指,佔中發起人及示威者主動自首,也會視為被拘捕,其中自首可作為將來被定罪時,就量刑向法官求情的理由,但關鍵是自首者有沒有悔意,將來是否有機會再犯等。佔中組織者及幕後黑手可能干犯的罪行串謀罪、煽動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串謀罪、煽動罪,根據涉及的相應罪行量刑組織未經批准集會:《公安條例》第17A(3),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等,一經定罪最高判監五年非法集結:《公安條例》第18條,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破壞社會安寧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五年阻街:《簡易治罪條例》第4(28)條4A條,在公眾地方構成妨擾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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