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應報刑」血債血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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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果用來彰顯公義,本身為何存有野蠻之理?伊朗,一個保守的國家,還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法律,要一名曾經用腐蝕性液體傷人的男子,接受挖眼及割耳之刑,被國際特赦組織斥為漠視人權。
伊朗一名男子,因為較早前向一名男子的臉潑腐蝕性液體,被伊朗的法庭判罰挖眼之刑。
一名叫Hamid的犯人,因為在二零零九年向男子Davoud Roushanaei潑腐蝕性液體,使其毁容,在今年三月三日接受了應報刑(Qesas),被挖鬼左眼外,還被割去一耳。
但外間不知道,該刑是由醫生進行,或是由當年的受害人進行(在伊朗法律下,他有權行刑)。
伊朗報章Hamshahri 報道,Hamid還要支付「血償金」及監禁十年。
另外,本來應該同樣在三月三日進行的另一宗致盲及致聾的刑罰,延遲至下個月執行。
國際特赦組織伊朗調查員Raha Bahreini說:「以致盲作為懲罰,無可否認是殘忍及令人震驚的行為。」
「該懲罰顯示伊朗司法系統的殘忍,以及伊朗當局漠視基本人權。」
伊朗女子Ameneh Bahrami展示遭腐蝕液體毁容之前的樣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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