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hh
發表於 2023-1-7 13:43:43
廉政公署搗破近年最大宗樓宇「大圍收」貪污案,涉案十份工程合約總額五億元,涉及賄款超過百萬元。廉署拘捕集團主腦、骨幹、法團、物管、顧問等49人,檢獲過百萬元賄款,及刻有記號的招標文件,方便各持份者揀選「自己人」取得標書。
其中一宗個案,集團涉嫌安插工程顧問,誇大一個屋苑維修工程算估,約2000萬元,金額「湊巧」與部份標書相若,惟屋苑業主委員會為另聘的獨立顧問估價僅900萬元,相差逾倍。
被捕人士年齡介乎25至73歲 包括集團主腦及骨幹成員
廉署於1月4日進行「火網」行動,出動300人員,搜查全港共百處,拘捕49人,分別43男6女,年齡介乎25至73歲,當中包括集團主腦及多名骨幹,行動正進行中,不排除更多人被捕。
廉署表示,集團主腦是建築公司東主,幕後操控多間建築及物管公司,骨幹成員包括工程顧問、工程承辦商及俗稱「維修老鼠」的中間人,部份人士有黑社會背景。
newhh
發表於 2023-1-7 13:46:55
https://img95.699pic.com/photo/40138/9179.gif_wh300.gif執行處助理處長莊家樂提醒,市民如懷疑大樓維修有貪污,可致電2526 6366舉報,全天候24小時接聽,廉署亦會上門為法團及物管提供防貪講座。
AAA
發表於 2024-3-9 12:39:25
https://i.pinimg.com/236x/cf/97/7c/cf977cd59d33bb2f8d17757e518514b2.jpg
dada
發表於 2024-3-9 16:32:11
圍標的兩重定義
出現圍標的情況通常是,各投標者同意對招標項目不進行相互競爭,而它的做法可以有多樣,例如同意不落標或撤回先前的投標;又或是,各投標者同意讓大家輪流中標,或故意開出高價,讓自己的遞價不具吸引力,好讓另一方中標。簡單而言,任何在投標過程中降低競爭程度的行為,都可構成圍標。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認定圍標在本質上屬於反競爭行為,觸犯《競爭條例》禁止在香港訂立反競爭協議以限制競爭的規定(「第一行為守則」)。
值得注意的是,《競爭條例》第2(2)條界定了構成嚴重反競爭行為的圍標(「嚴重圍標」),使它成為一個特定圍標類別,而有別於不構成嚴重反競爭行為的圍標(非嚴重圍標)。其主要分別是,招標者假如並不知悉投標者之間存在協調行為,這便構成嚴重圍標情況。
《競爭條例》第2(2)條中有關嚴重圍標的定義,並不存在於2010年的《競爭條例草案》。它是於《競爭條例草案》的2012年修訂中,成為其中一部分。該定義是以加拿大《競爭法》作為藍本,而後者對圍標行為的界定,是將招標者並不知悉存在串通行為的情況包含在內。
然而,加拿大的制度與香港的制度有重大分別,尤其是,加拿大《競爭法》第47(2)條將圍標行為刑事化,任何人如觸犯有關規定,可處以罰款及不超過14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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