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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保險金與遺產繼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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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6 21:29: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現在大約有40萬至50萬外國人永住者?規化後的日本人以及持《日本人配偶者》在留資格的外國人居住在日本。 今後還有增加的趨勢。 以前對於外國人來說幾乎無緣的遺產繼承糾紛也會有所增加。
日語有時把“相續”說成“爭族”?事實正是如此。 為了防止發生糾紛?生前寫遺囑?遺產協議書?作遺產公證書的人越來越多。 雖然還健在的時候考慮死後的安排不是令人高興的事情?但為了避免“爭族”的事態發生?也沒有別的辦法。 留遺囑對於圓滑地解決遺產分割是必不可少的。
經常有這種情況?長男與父母同居?長女嫁了出去了。 父親去世時留下的遺產只有自家住宅和住宅下的土地。 長男繼承了土地房屋後?長女則什麼都沒有了。 即使沒有與父母同居?現在的法律已不是戰前的長男繼承製?長女有不滿情緒也是當然的。 這時談及遺產繼承就會各持己見?僵持不下。 但是?如果父親加入了生命保險並製定長女為受取人?父親死後?長女就會拿到生命保險金。 這樣長男長女就不存在爭遺產的問題了。 即使這樣還有其它不周到之處?二人可通過協商解決。
生命保險是否誰都可以為受取人?商法規定受取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 如果作為受取人的長女在被保險的父親之前死亡?保險將由與被保險者最親近的人受取?或由其它被指定的受取人領取。 這裡要強調的一點是死亡保險金是受取人的固有財產?不作為遺產分割協議的對象。 因此要想給特定的繼承人多留一些財產時?加入生命保險是一個有效的方法。 死亡保險金的受取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
繼承的遺產金額不是特別大?只是生命保險金的場合?可以用上述方法。 但是指定的受取人是模糊地寫為“繼承人”的場合?保險金作為全體繼承人的共有財產?是遺產分割協議的對象。 因此生命保險金的受取人不一定非是“配偶者”不可?只要是法定繼承人誰都行。 作為遺產繼承對策的財源?加入生命保險的效果絕對大而有效。 至於加入多大金額的保險?要看各家的具體情況和個人的能力了。 一般根據以下三個因素決定加入的保險金額:
1.死後留下的家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2.遺產稅的納稅資金。
3.迴避遺產分割時的糾紛。
一般根據以上三點選擇保險金的種類。 加入生命保險金一定要有明確的目的。 最後可參考一下繼承遺產時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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